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效率,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我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起启动不动产“容缺受理”机制。
一、容缺受理适用范围
针对那些具备登记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登记申请事项,我单位可以“暂时性容缺”办理,办事群众和企业只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应资料即可。
二、 不得容缺受理的情形
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容缺受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
(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六)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七)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八)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九)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等或者相关税费的;
(十)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十一)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容缺受理程序
1、(一)受理环节认定是否容缺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时,结合一次性告知制度评判出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不齐或存在缺陷,同时认定该申请具备登记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
(二)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受理通知书》、《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申请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通过邮政寄递、亲自到登记窗口提交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为准。
(三)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承诺时限。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的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并登簿缮证,及时发放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五)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应当终止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终止办理后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附件:1.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2.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