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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26号

发布时间: 2025-04-07
来源:线索移交

当事人:衡阳梦缘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A9C7U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镇黄州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夏**生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41*******41*3X

本案件来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领取。2024年12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温尔登望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衡阳梦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缘辣乔”牌香辣蕨菜(酱腌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辣蕨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计量单位g/kg,标准值≤0.1,实测值0.34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4-01-J773831。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1月9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0日,我队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案件移送函(衡市监稽移字[2025]18号)及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湘新商市监移【2025】036号)。两函指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市场监管中发现衡阳梦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缘辣乔"牌香辣蕨菜(酱腌菜)存在相同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检验结果与本案一致。经核查,上述移送案件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事实及同一批次产品。

经查:根据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现场笔录》检查记录和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辣蕨菜(酱腌菜)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其违法生产销售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从贵州秀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蕨菜120斤,进货价格为5.5元/斤,原料进价金额660元;该批原料蕨菜共生产加工成“香辣蕨菜(酱腌菜)”408瓶,销售数量共计:408瓶,销售价为:7元/瓶,销售总金额为:2856元,违法所得为2856元。当事人对2024年5月21日生产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公示,截至2025年3月18日止,售出该批次的“香辣蕨菜(酱腌菜)”实际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情况。  

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3.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证明负责人委托他人接受询问调查和接受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违法生产销售事实。

7.《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报告书编号:A2024-01-J773831《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香辣蕨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当事人提供的原料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生产记录台账》、《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履行召回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11.3月4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

12.10月16日当事人递交《365体育官网减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请求及经营状况的实际。

13、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辣蕨菜(酱腌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在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具有知错认错态度,在立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行为未发现造成实际后果,当事人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法可以予以采纳。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条款。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辣蕨菜(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6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2856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