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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121号

发布时间: 2025-04-08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光明大米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5MA4LHPEX3L

经营者:刘**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茶山大桥边

成立日期:2004818日;

经营范围:大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6日,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珠市监移函〔2024〕13号)及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2024年7月17日,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在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光明大米加工厂(经营者:刘**;经营场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茶山大桥边),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米(包装标签标识“食品名称:晚籼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4年7月12日,质量等级:二级,标称生产单位:衡阳市珠晖光明大米加工厂”)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依法抽样检验,小碎米含量,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7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在其生产加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晚籼米(大米)活动,规格:25公斤/包,销价:3.4元/公斤,生产数量:250公斤/10包,召回返厂数量:165.9公斤,销售数量:84.1公斤,销售金额:286元,违法所得28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米,与其外包装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内容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本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询问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晚籼米(大米)过程中,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晚籼米的违法经营行为,分别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名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经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大米生产台账》、《大米销售台账》、《365体育官网衡阳市珠晖光明大米加工厂被抽检不合格批次晚籼米加工销售的情况说明》、《不合格大米包装图片》,《现场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凭证》、《检验检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本局依法于2025年3月14日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珠罚告〔2025〕20号),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和裁量幅度”的规定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陆元(286元)整;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陆元(2286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50280290249098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