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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5〕97号

发布时间: 2025-02-2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思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和代码:91430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东50号****

经营范围:旅游饭店;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健身服务;足浴服务;SPA服务;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024年12月2日接到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珠市监价移函〔2024〕1号),我队于2024年12月7日对衡阳市珠晖区思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衡阳市珠晖区思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上提前预售2024年12月6日-8日的房间,其各类预售价:1、豪华影音大床房预售价437.44元/间;2、湖景豪华影音大床房预售价455.2元/间。2024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对豪华影音大床房门市价及湖景豪华影音大床房门市价进行核对,当日豪华影音大床房门市价及湖景豪华影音大床房门市价均为369元/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从酒店前台调取当天的美团订单4份,共5间房。其中豪华影音大床房4间,每间房价实际成交价格437.44元/间;其中湖景豪华影音大床房1间,房价实际成交价格455.2元/间。订单中豪华影音大床房4间和湖景豪华影音大床房1间的房价金额共计2204.96元。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事实提供相关经营凭证和销售证据,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经过检查和询问,本案已经全部调查终结;当事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属实。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美团订单内容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共计为2204.9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当天门市价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资质和身份合法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营业执照资质合法情况。

7.当事人《美团订单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事实。

8.当事人《申请报告》1页,证明当事人门店经营情况的事实情况。

9.当事人《投诉情况说明》1页,证明当事人门店经营情况的事实情况。

以上所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365体育官网证据的规定,

有关证据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记录在卷。

2025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珠罚告〔2025〕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具有知错认错态度,如实陈述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事实,但在衡阳市举办马拉松赛事期间,当事人在酒店门市价标准上加价出售房间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酒店门市价标准上加价出售房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酒店门市价标准上加价出售房间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裁量基准】……3.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少于3500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04.96元人民币;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以上2项罚没合计5204.96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